跨区域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城际协同制度研究——以苏锡常都市圈为例

发布者:双高1发布时间:2026-04-16浏览次数:11

【摘要】以苏锡常都市圈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为研究对象,基于制度性集体行动(ICA)理论,探究跨区域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在城际协同制度建设中面临的困境与可行的疏解路径。研究发现当下苏锡常都市圈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城际协同制度存在制度功能割裂、背叛风险较高、资源共享低效、利益分配失衡的困境。针对这一困境,需基于授权机制构建协同治理架构、引入刚性契约和强制性权威机制、嵌入网络搭建资源动态共享平台、建立差异化补偿与利益调节机制,以促进跨区域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 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协同制度;苏锡常都市圈
【引用格式】
金星霖,陈 鹏.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视角下跨区域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城际协同制度研究——以苏锡常都市圈为例[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6(6):78-86.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把“打造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确定为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三大战略任务之一。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是由龙头企业和高水平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牵头,联合行业组织、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共同组建,跨区域汇聚产教资源,能够有效促进产教布局高度匹配、服务高效对接、支撑全行业发展的产教融合新型组织形态。换言之,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不再是传统的“订单班”或“校中厂”式的点状合作,而是面向全行业、贯穿全要素、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制度性公共平台。

2023年,全国首个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国家轨道交通装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在常州落地。这一新实践带来了新问题: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落地后,苏锡常都市圈内仍然存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空间分置、财政奖补标准市际差异、教师编制与社保跨市接续受阻、资源共享协议缺乏刚性约束等制度性集体行动困境。若这些制度问题得不到系统性破解,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内各主体难以形成合力,进而削弱其服务国家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价值。

为了回应这一现实问题,本研究以制度性集体行动(Institutional Collective Action,ICA)理论为分析框架,将“城际协同制度”视为破解集体行动困境的关键变量,以苏锡常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为例,分析跨区域合作中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协同制度的困境与破解策略,为国内其他跨区域(如京津冀城市群、长三角经济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粤港澳大湾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

一、跨区域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城际协同制度及案例背景

(一)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城际协同制度及相关研究

城际协同制度是指在城市群或区域范围内,通过制度化的安排和机制,促进城市之间在经济、社会、文化、交通等多方面的合作与协同发展。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城际协同制度则是在城际协同的基础上,聚焦于特定行业领域,通过产教融合的方式,促进城际间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产业创新等方面的协同发展。目前有关临近区域内城际协同制度的研究已较为丰富,但是较少针对行业产教融合体的城际协同制度进行分析。已有研究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对地理空间与制度构建交互影响的研究。有研究者发现跨区域的合作可以形成嵌入、扩张、重构等典型制度空间模式,合作区域的发展受到“制度—空间”交替演进、制度主体网络周期性波动、行动者策略选择等多重影响。因此,基于对城市间地理空间的分析,研究者从领域、网络和尺度三个社会空间维度分析城市间合作空间的生产与重构,认为共同利益是城市空间合作中最核心的要素,良好的产业条件是城市间合作的物质基础,联系网络是城市协同的重要保障。

第二类,对基于特定项目或行政任务的城际协同制度研究。有研究者认为当区域内突发重大事件时,由于各相邻城市利益取向分殊和协同制度模糊性,可能导致协作型、互助型和网络型三种形态的城际合作关系;建构科学合理的城际合作制度,需要加强相互赋权、明确职责权限、确保激励相容和中央政府调度等。此外,还有人基于疫情跨区域防控,分析了城际协同制度中存在的“经济人”理性、传统科层制、行政区行政、央地分权模式、“交易—合作”成本等现实困境。

第三类,对城际合作中利益博弈与可持续性的研究。利益博弈与城际协同的持续性通常紧密联系,只有形成紧密利益共同体才能保证城际合作长远发展,从而形成稳定的制度模式。有研究者基于跨省户籍制度改革分析发现,跨区域合作中存在三类博弈:央地之间存在“斗鸡博弈”特征,地方政府间存在“囚徒困境”逻辑,政社博弈则呈现“智猪博弈”格局。要解决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可以通过制度建设、组织完善与环境优化等途径,提升运动式合作和对话式合作机制的可持续性,构建长效运作机制。

(二)苏锡常都市圈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案例背景

目前,教育部已在全国建设了超过1100个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较好破解了“学校教”与“企业用”脱节的问题。作为最早建立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区域,苏锡常都市圈已在长期合作中积累大量经验,形成了城际协同的基本路径,适合作为分析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城际协同制度的研究对象。

当下,苏锡常都市圈已有初步的协作机制。苏锡常三地早在2020年就签署了《苏锡常一体化发展合作备忘录》,并每年定期组织苏锡常一体化发展联席会议。在职业教育方面,苏锡常都市圈职业教育被纳入苏锡常一体化发展工作机制和省市职业教育“十四五”发展规划,确立样板建设定期会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齐抓共管四项机制。苏锡常都市圈在城际协同方面的尝试大多聚焦于城市发展和职业教育的整体建设,而非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建设发展,并且上述城际协同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定困境。

有研究者综合分析三地政策文本后发现苏锡常都市圈职教协同制度存在以下问题:协同制度不具体,难以落实,在实践中仍政出多门、各行其是;行业同质性高,带来生源和企业竞争,导致各地间难以互利共赢;三地存在建设差距,资源配置不均,导致合作目标和标准不一。也有研究者认为当下苏锡常都市圈内协同育人中存在各市评价体系不统一、不完善,各地经济投入、成果转换率、资源利用率存在差异,各地和各主体分工不明确、生态位重叠等问题。此外,三地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分布等方面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可能也会间接影响职业教育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协同建设。

以上问题本质上都是多主体、跨辖区、跨功能领域合作中典型的“制度性集体行动困境”。

二、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作为理论分析框架

制度性集体行动(Institutional Collective Action,ICA)理论由美国学者菲沃克(Richard C. Feiock)首次提出,其核心目标在于解答分权治理体系下,多个相互独立的政府如何借助合作手段,有效应对跨区域公共事务难题。该理论始终以政府间合作的制度机制为研究核心,着重探讨在治理结构碎片化背景下,如何突破集体行动困境,实现各方高效协同。

(一)困境解决机制

ICA理论将地方政府间协作视为一个制度选择问题,其核心任务是在“整合方式—协作范围”构成的二维空间中,为具有不同风险属性的区域公共问题匹配治理机制。该理论把可供选择的机制区分为四种执行力由弱到强的合作方式,每种合作方式又根据参与主体的复杂性分为三个层次。两个核心维度相互交叉形成了12种不同的ICA困境解决机制。

在合作方式方面(见表1横轴),四类方式分别为:

①网络嵌入关系,即通过社会、经济和政治网络进行协调和执行,合作依赖非正式规范而非正式权威。网络嵌入关系适用于协调风险低、分配冲突小、执行过程可观察的公共事项,如交通信号同步、联合采购信息分享等。

②契约关系,即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绑定各方行动,但保留地方自治权。相对于嵌入性网络,契约同样建立在自愿基础上,但增强了强制性,从而提高了对中等协调风险和分配风险的承受力,但前期谈判与条款设计的成本亦显著上升。

③授权关系,即地方政府将特定职能或决策权让渡给一个共同创设的特别区或功能性机构,由其统一行使权力并承担执行责任。授权机制降低了多边谈判的重复成本,并可通过专业管理提升技术效率,适用于具有明显规模经济或跨区域外部性的服务领域,如供水、区域交通规划、环境保护等。

④强制权威关系,由上级政府通过立法、行政命令或财政手段,把合作义务直接强加给下级政府,典型形式包括省市层面设立的区域管理局、强制合并市县或自上而下划定特别区。这有助于解决地方政策碎片化问题和执行成本高的问题,但可能因为地方政府自主权被剥夺,而导致消极抵制。

在合作主体参与层次方面(见表1纵轴),三个层次分别是:

①集体复杂层次,这是范围最广的合作层次,通常涉及整个区域的所有相关政府和多个政策领域,需要系统性、制度化的协调机制。例如,由中央政府推动的“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涵盖多个城市,涉及生态、交通、产业、创新、公共服务等多个政策系统。

②多边中等层次,这一层次涉及多个地方政府和若干相关议题,合作结构趋于复杂,需建立多边协议或专题性合作平台。例如,长三角地区的“城市经济协调会”,由多个城市参与,议题涵盖交通、环保、产业等多个领域。

③双边狭窄层次,这是范围最小的合作层次,通常只涉及两个地方政府或单一政策议题。合作形式多为非正式网络或双边服务合同,例如,两个相邻城市就垃圾清运、应急消防服务签署共建共享协议。

(二)风险成本与合作方式

菲沃克还提出了地方政府在选择合作方式可能面临的三类风险,这三类风险也会导致集体行动的不同失败可能性,因此必须基于对协同关系潜在风险的分析决定如何选择困境解决机制。

这三类风险分别为:①协调风险,指合作各方因信息不完全或沟通时序错位而无法就共同行动方案达成一致的概率。协调风险往往伴随着合作主体的数量和参与层次的复杂化而增强。②分配风险,它源于合作收益或成本在各方之间分布不均,即使总体福利改善,也可能因“谁多谁少”的争议而导致谈判破裂。若缺乏可置信的收益划分方案,合作提议就会在讨价还价阶段搁浅。③背叛风险,指合作启动后,个别成员为追求短期私利而违背承诺、搭便车或转嫁成本的可能性。背叛风险越高,越需要把合作机制移向执行力强的合作方式,以确保违约成本高于违约收益。

ICA理论认为,地方政府对治理机制的选择遵循“最小成本—最大收益”原则,即在给定风险结构下,优先采用交易成本最低且能有效防范合作失败的制度安排。网络嵌入关系以其几乎零进入成本和灵活调整优势,成为协调风险低、背叛激励弱情境下的首选;契约关系通过法律可执行性,为中等协调与分配风险提供平衡方案;授权关系以让渡部分自主权换取规模效率的方式,解决多边重复谈判与资产专用性问题;强制权威关系则在高度分裂、利益对立且背叛诱惑强烈的合作中提供最终解决方案。该匹配逻辑不仅解释了为何同一区域在不同议题上会并存多种合作形态,也为政策设计者评估机制适用性和预测合作演化提供了可操作的分析框架。

三、跨区域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城际协同制度的困境

(一)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跨界性导致制度功能割裂

制度性集体行动困境根源在于不同政府在各自功能领域内独立决策,其政策外部性却跨越边界,影响其他辖区或政策系统。跨区域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过程中,容易出现政出多门和各行其是的现象,导致协同制度碎片化。

首先,缺乏跨领域的制度统筹机制。不同地区在职业教育管理权限、行业政策制定、资源配置等方面仍存在较强的行政边界意识。这种功能性碎片化使得共同体难以实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雇主、教育机构等在生产、教育、科研、就业等领域的全要素融合,削弱了制度的整体效能。以苏锡常都市圈为例,三市虽然均设有市级教育局、人社局、工信局等职能部门,但在行业产教融合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或权威平台,导致政策目标、执行标准、评估体系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功能分割”不仅造成政策之间的冲突与重叠,也增加了合作主体之间的信息成本与谈判成本。

其次,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相关政策标准存在市际差异,即财政奖补、教师编制、社保接续、资源共享等方面的政策存在显著差异。例如,教师在跨市流动中面临编制、社保、职称评定等接续问题,企业跨市投资产教融合项目时也面临土地、税收等政策差异。这些制度壁垒增加了合作的不确定性。此外,合作关系的稳定性不仅依赖于正式制度安排,也深受非正式关系、信任机制与社会资本的影响。在苏锡常都市圈的实践中,三市之间的合作历史、行政文化、制度路径存在差异。例如,苏州作为经济强市,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较大,奖补政策较为丰富,而无锡的财政奖补政策相对保守,更注重对智能制造等特定行业的支持,对传统制造业的支持力度相对较小。这导致区域层面的制度性社会资本相对薄弱,难以形成高密度的合作网络与稳定的信任结构。

(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复杂性导致背叛风险增高

ICA框架中的背叛风险指合作方为追求自身利益而违背承诺或搭便车的行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涉及教育、产业、科技、人才等多个政策领域,属于ICA理论框架中集体复杂层次的主体参与形式,其复杂性增大背叛风险,具体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协议约束力不足,违约成本低。尽管苏锡常三市已建立定期会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等协同机制,但这些机制多为倡议性、非约束性的制度,缺乏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机制,难以应对合作中的背叛风险与分配冲突。在ICA理论中,这类机制属于“网络嵌入型”或“非正式合作”范畴,虽具有灵活性,但在面对高协作风险时,往往难以维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因此,苏锡常都市圈内可能需要更加刚性的制度,并且建立获得三市共同认可的规范条例来约束各方行为,以减少背叛风险。但苏锡常地区目前尚未就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立跨市仲裁机构或联合监督机制,难以对违约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另一方面,治理周期和技术周期较长也增加了合作过程中的背叛风险。地方政府领导更替可能导致合作项目中断或转向,而技术迭代快的行业则要求共同体具备长期稳定的资源投入。当前苏锡常共同体缺乏跨越政治周期与技术周期的长效治理机制和过程监管机制,合作稳定性不足。例如,某些企业在共同体建设初期积极参与,但在获取政策补贴与人才资源后逐步退出合作,或将核心技术与人才转移至外地,造成资源流失与合作空转。又如,部分地方政府在共同体建设中可能出现“重申报、轻运营”的问题,在项目获批后缺乏持续投入与政策支持,导致共同体运行流于形式。这类行为不仅损害了合作信任,也加剧了其他参与方的背叛概率,形成恶性循环。

(三)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分散性导致资源共享低效

ICA框架认为分散化的合作主体可能因信息不对称、目标不一致或缺乏统一行动标准导致无法就共同行动方案达成一致,产生协调失败风险。苏锡常三市产生这一风险的根源在于尚未实现高水平的资源共享。

首先,物质资源共享方面。跨区域协作的主体通常需要进行差异互补以实现资源整合,但是在互补过程中,会进一步带来成本分摊问题,往往导致物质基础强的一方不得不对弱势方进行让利。这将使共同体建设目标、优先级排序、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难以达成一致。这可能导致合作主体在获取产业需求、教育资源、人才供给等信息时面临较高成本,此外还可能导致各种基地和平台的重复建设。以苏锡常都市圈为例,苏州以高端制造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为主,无锡则偏重物联网和智能制造,常州则在轨道交通和新能源领域具有优势。这种产业差异性虽为区域协同发展提供了互补潜力,但由于不同资源无法有效赋值,难以对各市投入进行有效核算,最终导致现实共享流于形式。

其次,信息资源共享方面。协调风险源于合作各方因信息不完全、沟通时序错位或政策标准不统一而无法达成一致行动方案。当前,苏锡常共同体的信息共享仍以非正式的、间歇性的交流为主,缺乏制度化、强制性的数据互通机制,难以实现实时监测与智能预警。此外,由于缺乏统一的数据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三市在产业需求预测、人才供需对接、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信息孤岛”现象,导致合作各方难以准确判断对方的能力与意图,增加了协调失败的可能性。这种信息不对称正是ICA理论中所强调的,信息成本问题是阻碍集体行动发生的首要障碍。

(四)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多元性导致利益分配失衡

ICA框架还强调了分配冲突对多元合作的重要影响,即苏锡常三市虽认同行业产教融合体的合作目标,但可能在成本分担与收益分配上存在分歧,导致谈判搁浅或合作破裂。

一方面,“投入—收益”失衡,缺乏补偿机制。在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城际协同过程中,高投入方往往希望以自身标准主导课程体系、人才认证与科研方向,而相对弱势方则担忧丧失本地教育特色与产业自主性。当补偿机制缺位时,强势方因多劳少得而降低合作意愿,弱势方则因被降格为从属地位而滋生抵触情绪,双方对公平的认知差距被不断放大,最终使分配冲突愈加明显。例如,苏州作为经济实力最强的城市,其高校数量、企业资源、财政投入均超过无锡与常州,因此在共同体中可能承担更多责任与资源投入。然而,在成果分配、人才归属、知识产权分享等方面为了扶持弱势地区,可能难以做到投入与收益成正比,进而削弱其持续参与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多元主体可能带来利益博弈,尤其是当这些不同主体存在较高同质化时。比如,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中不同城市在同一技术路线上的招生指标、设备投入、实习岗位被视作资源竞争。当每一方都把对方的收益视为自己的机会成本时,合作框架便从共同做大蛋糕滑向分蛋糕,分配规则不再是效率导向的激励工具,而沦为一种权力博弈。加之,缺乏第三方仲裁与动态调整条款,初始协议一旦无法反映后续变化,弱势方就会选择被动抵抗,即减少配套投入、延迟资源到位、降低配合度,最终使共同体名存实亡。以苏锡常都市圈为例,三地也存在类似情况,尤其在智能制造、新能源等领域,三地存在同质化竞争。例如,三地均布局了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导致生源、企业资源和政策支持相互竞争,这可能影响其产教融合共同体的招生和就业。

四、跨区域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城际协同制度的问题疏解

(一)基于授权机制构建协同治理架构,破解制度功能割裂

针对跨区域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存在的政策碎片化、功能分割问题,需构建一个多层次、跨领域的协同治理架构,以降低协调成本并增强制度权威性。根据ICA理论,可以采用授权关系机制,通过设立跨区域权威机构来整合决策权与执行权。

一方面,可以成立跨区域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理事会,由多地教育、工信、人社部门的副职领导,龙头企业高管,高校校长及行业协会负责人共同组成,赋予其跨区域协调权。从 ICA 理论视角看,该理事会本质是授权权威的具体体现,即通过将跨区域协同的决策权从单一市政府剥离,转移至更具包容性的功能性机构。这既解决了功能分割导致的政策冲突,又通过多元主体参与降低了外部决策成本。理事会的核心职责包括:一是统筹政策标准,统一财政奖补、师资流动、社保接续、资源共享等关键领域的制度标准;二是协调功能冲突,建立专门的部门对接机制,针对教育、工信、人社等部门及企业的交叉领域,每月召开专题协调会共同协商;三是审批重大项目,对跨市布局的产教融合项目进行立项审核与绩效评估,避免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

另一方面,成立单一功能或多功能特区,即为有限或特定公共目的而设立、跨越传统行政区划、拥有独立征税和行政管理权的“准地方政府”单元。其中单一功能特区需要各地方政府基于特定共同体主题,将特定职能让渡给特别区。比如,就苏锡常都市圈而言,可设立“轨道交通装备实训特别区”,统筹三市实训基地建设与认证标准。多功能特区职能范围更广,可同时承担多项跨区域事务和更多不同项目的治理。比如,建立“苏锡常产教融合多功能区”,统一实施跨市设备补贴、师资互聘、学分互认。同时,基于这种功能划分的特区可以实施“一区一策”的治理模式,体现区域内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的特色。

(二)引入刚性契约和强制性权威机制,降低主体背叛风险

根据ICA理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属于高风险复杂合作,需采用契约关系机制进行约束,即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和第三方监督提升违约成本,降低背叛风险。这涉及国家统一立法,因此还需要引入强制性权威来保障契约的推广与落实。

首先,可以制定统一的协同合作章程,并赋予法律效力。该章程属于ICA框架中契约关系的强化形式,通过将自愿合作转化为强制义务,既保留了地方主体的参与自主权,又提升了违约成本。该章程应当由苏锡常都市圈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理事会,各市司法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与院校代表共同签署。通过章程明确责权划分、违约追责、争议协调、动态调整等方面的具体条款。同时,还可以通过章程引入多种强制机制,如双向质押制度,即要求参与共同体的主体按承诺投入金额的一定比例存入第三方托管账户,若未履行合作义务则扣除质押金;设立风险基金,即由各地方政府共同出资,用于应对技术迭代、市场波动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合作中断;建立跨政治周期的项目保障机制,即通过立法规定相关责任人换届过程中的责任交接义务,保障项目周期不受政府换届影响。

其次,形成第三方独立监督机构,解决ICA 理论中自我监督失效的问题。具体说来,可以参照 ICA 理论中“强制权威关系”和“契约关系”的合作方式,设立跨区域行业产教融合协同监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专家、企业代表组成,采用随机抽查加定期评估模式开展工作,重点核查财政资金使用、师资流动、实习岗位质量、跨区域就业等情况,从合作稳定性、资源投入度、人才培养质量等多个维度对共同体项目进行打分,评分结果与财政奖补挂钩。仲裁委员会则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吸纳熟悉产教融合政策的法官、职业教育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处理合作主体间的争议案件。

(三)网络嵌入搭建资源动态共享平台,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ICA 理论中所说网络嵌入关系指通过密集的社会、经济与政治网络降低信息成本与协调成本,提升资源共享效率。因此,跨区域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应构建物质资源与信息资源的动态共享平台。

一方面,推动物质资源的错位布局与跨市共享。要基于各市产业特色与资源禀赋,引导各城市在产业链细分环节精准卡位,形成错位互补的物质资源共享格局。通过物质资源错位发展可以避免同质化竞争导致的资源浪费,同时,各市需签订物质资源共享协议,明确实训设备的共享价格、预约流程、维护责任等。此外,还需要建立跨市资源补偿机制,对资源输出方给予财政与项目倾斜。例如,当苏州向无锡和常州共享工业互联网实训设备时,相应单位可获得资金补贴或税务减免,补贴金额按共享时长与使用频次计算。同时,在重大项目申报中,对资源输出多的城市给予评优优先推荐。

另一方面,构建全域实时的信息共享网络。可以打造跨区域行业产教融合智慧治理系统,帮助打通合作城市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产业需求、教育资源、人才供给的实时对接。该信息网络属于“网络嵌入关系”的数字化实践,有助于降低合作主体间的信息成本与搜索成本,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协调失败。具体做法包括:建立岗位需求数据库,整合各地工信部的产业监测数据、企业的岗位需求数据、人社部门的就业数据等,自动通过 AI 算法生成人才需求报告向各地推送;建立精准匹配机制,实时更新各地院校的专业设置、师资力量、实训设备与企业的技术需求、培训需求、实习岗位信息,支持跨区域的校企人才匹配;建立人才流动跟踪机制,对共同体培养的人才进行全周期跟踪,记录其就业城市、岗位、薪资等信息,为各地调整产业布局与教育资源配置提供依据。

(四)建立差异化补偿与利益调节机制,推动主体实质融合

针对苏锡常三市产业同质化竞争导致的利益分配冲突,需依据ICA理论中的分配风险防控策略,设计科学的补偿与利益调节机制。核心是通过制度设计确保合作收益与成本分担的公平性,避免因“多劳少得”或“搭便车”导致合作破裂。这一路径也可用于解决国内其他经济特区的跨区域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协作问题。

首先,建立科学的投入量化核算体系。当投入可衡量时,收益分配便有了客观依据,减少了因主观感知不公导致的冲突。为此,需要建立多维度投入量化指标体系,对政府、企业、院校的投入进行精准核算。这些指标可以包括:政府投入指标,涵盖财政资金、政策支持、公共服务;企业投入指标,包括资金投入、设备投入、人力投入、岗位投入;院校投入指标,包括师资投入、设施投入、科研投入等。以上投入指标需要做到多元化和可量化,以便跨区域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理事会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对各主体的投入进行核算,最终生成投入量化报告,确保核算结果的客观性与透明度,并基于各方投入量进行利益分配。此外,理事会还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分配规则,确保合作各方始终获得可持续的激励。

其次,完善差异化的资源补偿机制。针对各地资源禀赋差异大导致的合作动力不均问题,可建立横向补偿与纵向支持相结合的补偿机制。横向补偿方面可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由经济实力较强的城市每年向其他城市转移支付一定资金,用于支持经济弱势地区的产教融合基础设施建设;对口支援,优势城市的优质职业院校与企业需对口帮扶弱势城市的职业院校与中小企业。纵向支持方面主要是指由跨区域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理事会向教育部、工信部等中央部门申请专项支持,用于支持特定城市和产业的共同体建设;此外,省级财政倾斜也属于纵向支持,重点支持弱势产业和弱势院校所在城市。这一补偿机制可以引导三市从同质化竞争转向互补合作。